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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指标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人) : 住所地: 身份证号:
乙方(出租人):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甲方同意以人民币壹拾伍万零陆佰肆拾元整购买乙方名下车牌号为京A×××的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并使用。现甲、乙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车辆价格、付款及交车日期 1、车辆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大写:(yen1000000)。 2、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将全部购车款付清。 3、自交付日次日起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4、自交车日次月起,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租金。 5、租用期届满,若该车的行驶证、车牌号码未发生变更,则视为继续租用。 6、租赁期满,如需继续租用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交通部门申请续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7、车辆的过户、转出、报废、毁损、灭失等事宜均与租车人无关。 8、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9、车辆交付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北京地区正式牌照,同时提供该车的行驶证原件。 10、车辆交接时,甲乙双方必须到场确认。 11、除另有约定之外,所购汽车不得用于经营性目的。 12、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或一方违约的或其他原因导致交易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权利义务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所购汽车的产权进行监督、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和过户手续;
(3)享有退车的权力。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拥有对该辆汽车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规定;
(2)保证所售汽车具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否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保证出售的汽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4)保证销售给买方的汽车没有重大事故隐患、质量缺陷等问题。
(5)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补充条款 1. 本合 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约束力。 2. 本合 同若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附在本合同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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