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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牌照发生纠纷的案例

北京租赁公司出租车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车主将车开至租赁公司,然后由租赁公司向交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临时行驶证,之后在车后窗贴一张临牌;另一种是车主直接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前者方便,但需要缴纳一笔费用给交管部门,且无法保证临牌的真实性。后者虽然手续麻烦一些,但能确保临牌的真实性。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租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1日,王某(男)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王某以每天500元的价格向该公司出租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每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个月的全部租金。2016年7月2日,该公司在停车场内为王某交付了上述车辆,当日王某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5000元。同日,王某与该公司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章确认,并在车内放置了伪造的车主临时号牌。同年8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的实际使用人为李某某(女)、张某某(女),二人分别驾驶上述车辆从事网约出租车运营。期间,李某某、张某某先后多次提出退租要求,均遭拒绝。今年3月26日,李某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汽车租赁协议》,退还押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车辆属于营运机动车,故应按照客运服务保障条例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用于非营运活动,否则构成违约行为。同时,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其实际使用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支持了二被告提出的退租请求并无不当。现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汽车租车协议》是否成立?能否约束原告?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同一对方当事人的,可以另行起诉;也可以合并起诉。但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的限制。"据此,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的,则其诉讼标的可以为同一种类、同一对方当事人。

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若要认定一个合同是否为买卖合意而非单纯的赠与合同,需审查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有经营许可和资格,即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都服判息诉。

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租借车牌的行为加以禁止,也未明确禁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所以只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方式规避风险,便不会产生法律上的障碍。

不过,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此类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待、仔细斟酌,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若出现纠纷时,建议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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