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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车牌纠纷判决案例

北京租车牌纠纷判决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日,王某与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北京市机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用该公司的京B号牌的轿车一辆,租期3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车辆交接书》,约定王某在2017年6月1日前将车交至该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2017年4月30日,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该租赁公司支付赔款共计5万元后,拒绝赔偿。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该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辆及押金等。

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告交纳了5000元的押金和2000元的违章保证金;被告则表示不同意解约。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为提高车辆的出租率,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导致部分车主不满。此外,2017年以来,国家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导致涉案车辆多次被交警部门予以罚款、记分处理。上述因素均影响了原、被告间的合作意愿。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据此判决:一、解除双方的《北京市机动车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租金、违章保证金、违约金(含滞纳金);三、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自治选择是否与他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协议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的订立与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下即可成立有效合同。但值得一提的是,"口头协议"并不必然无效或可撤销,只有当"口头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时才能认定无效。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不能转让:(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自己名义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照前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依照第一款规定取得不动产的有关凭证,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证明物权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初步审查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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