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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可以跨省使用吗(社保卡异地可以买药吗)

发表时间:2021-11-18 16:14:28  来源:货源搜信息发布平台  浏览:次   【】【】【

社保卡大家都有所了解,但是功能的使用还不是很明确,社保卡可以异地使用吗?异地能买药吗?小编为大家解决这些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社保卡在异地如何使用?

目前,越来越多人领到了新的社保卡,依托全区“一卡通”平台,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药店购药,可实现“通刷”全区,异地就医再也不用先垫付后报销了。社保卡到底如何正确在异地使用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市社保局。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医疗待遇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的政策执行。柳州市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刷卡购药,直接结算。在区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无需审批,可直接刷卡结算。若需要进行住院及门诊慢性病治疗,则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或异地就诊登记。审批备案后,在异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治疗门诊慢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暂未能直接结算,待系统完善后可以实现。

现阶段,已经办理了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还需个人先垫支费用,再将发票、病历、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异地就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递交至社保局医疗待遇窗口进行审核报销,方能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如参保人员到区外就医,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或异地就诊登记。在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支,之后再到社保局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对于区内异地参保的在柳人员,同样可以持社保卡在柳州市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及定点药店购药,直接刷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如需在柳住院治疗,异地参保人员必须先在参保地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或异地就诊登记,持社保卡和相关手续凭证,在所指定或选定的柳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即可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银行领卡当天现场激活启用的是金融账户,并非社保账户,两个密码并不相关。社保账户的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为保障账户安全,建议参保人员领卡后,社保功能一经生效即尽快到全市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或社保局社保卡服务窗口(河东综合服务楼1楼)修改社保账户密码。否则,社保卡丢失,就有可能被人盗刷个人账户里的资金。

据了解,由于全区使用同一系统,区内异地的社保卡也可在柳州本地修改初始密码,异地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柳州市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或社保局社保卡服务窗口修改密码。

记者通过亲身体验,使用南宁发放的社保卡在柳州市定点药店购药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均可成功实现直接刷卡结算。需要提醒异地参保人员,按照柳州市本地医保政策,个人账户余额高于15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但对于异地参保人员刷社保卡,只能用于本人的门诊费用,不能支付家庭成员门诊费用。

社保卡可以异地买药吗?

省直单位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核准后,其医保个人账户的余额可按规定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用于本人在安置地的就医和购药。

所谓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

据了解,“医保个人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是全国多数地区医保普遍的做法,医保个人账户作为参保人积累资金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主要保障形式,原则上只能在参保地使用,除非正式调动外,一般难以带走,不能在异地划卡买药、看门诊。

今后,安置在山西省行政区域以外、一年以上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即可办理此项业务。这意味着,这部分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将跟着人走,而不用回原地“划卡”。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申请人必须提供省直长期居外异地安置人员表格、居住证(或安置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此外,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必须是开通使用状态。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各参保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医保中心统一集中办理。

据悉,这项利民便民政策,今后也将逐步扩大到市直单位退休人员等参保人群中。

社保卡异地办理新政策

一、取消社保异地办理不必要证明

1.对于缺少关键材料的社保异地办理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取消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3.非本地户籍人员参加社保的,不要求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4.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三证合一”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简化社保异地办理流程

1.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2.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3.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4.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5.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6.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

7.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

8.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9.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立案、庭审、送达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畅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救济渠道。

10.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全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处理”。

三、实现社保异地办理一站式服务

1.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要在参保登记、缴费、稽核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

2.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

3.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四、加强社保异地办理平台设置

1.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施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提供有力支撑。

2.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3.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加快实体化机构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强化12333短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形成覆盖全国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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