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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0〕1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首都功能核心区小客车管理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以下简称外迁车),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1.外迁车辆需为个人名下车辆,且已办理完成转移登记。

2.外迁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在2023年1月1日前购买并登记入籍北京的小客车;(2)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3)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新能源汽车;(4)使用性质为家庭唯一用车,不得出租运营。

3.申请补贴的外迁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持有有效进京证; (b)未办理过其他种类机动车转入手续。(c)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了行驶证。

二、各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落实好各自监管职责,共同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代征车辆购置税。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区政府要及时将本地区具体补贴政策、受理机构、受理时间、申请材料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方便群众就近咨询、申领。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外迁车可向居住地所属区的区级政务服务大厅提出补贴申请,由区级政务服务大厅汇总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经市级有关部门复核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北京市级主管部门。

六、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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